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書可以作為證據
如果對省級司法鑒定中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仍然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由雙方協商或法院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里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并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第28條將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情形,區別情況地作了規定:
一、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的,必須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才予準許。具體是:
1、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譬如鑒定機構未經批準成立,無必要的鑒定器材或鑒定人員不具備知識技能和專業水平;
2、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譬如存在鑒定人應回避而未回避的情形;
3、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于主要內容沒有問題,但存在一些缺陷(如筆誤等)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二、對于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有關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另一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這里,既肯定了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權利,又明確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對方提供的鑒定結論時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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