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對犯罪未遂作不同的分類:
實行未了未遂和實行終了未遂
以犯罪實行行為是否已經實行終了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實行終了的未遂與未實行終了的未遂。
實行未了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在犯罪實行行為實施終了之前,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繼續實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態。如甲潛入倉庫盜竊,在剛剛打開保險柜,尚未來得及往外取財物時,即被保衛人員抓獲。
實行終了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具體犯罪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后,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發生刑法規定作為既遂要件的犯罪結果的犯罪停止形態。如乙為了殺害丙,用木棍猛擊丙的頭部5下,以為丙已經死亡而逃離現場,但丙被路過的群眾發現送往醫院搶救而脫離生命危險。
就離犯罪既遂的時空距離來看,實行終了未遂要比實行未了未遂離犯罪既遂較近,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在量刑時應有所區別。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以行為的實行客觀上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為標準,犯罪未遂可分為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并且這一行為實際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如甲用槍向乙射擊,意欲打死乙,但由于其槍法不準,未能擊中乙,乙見狀得以逃脫。
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但由于其行為的性質,致使其行為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使犯罪未能完成的犯罪未遂形態。在不能犯未遂中,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性質存在錯誤認識,即實際上不能完成犯罪而行為人卻認為可以完成犯罪。這種認識錯誤就是成立犯罪未遂之“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犯未遂還可繼續分為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對象不能犯未遂。所謂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由于對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存在錯誤認識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如將白-糖當作砒霜放入他人食物中意圖毒死他人。所謂對象不能犯未遂,是指行為人對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存在認識錯誤而未能完成犯罪導致的未遂。如將野豬當作人射殺。
一般認為,就實際造成犯罪結果的可能性上來講,能犯未遂的可能性要比不能犯未遂大,因而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因而在量刑應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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