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連是指一人犯罪,與其有一定關系的人也要被連帶治罪判刑。它作為一種刑罰制度,起源于我國的夏代,是封建社會、奴隸社會的刑法特征之一。國民黨統治時期也實行過“聯保連坐”的株-連制度。新中國成立后,在相當長的一個時間里,對株-連思想的影響沒有及時批判克服,出現了一批駭人聽聞、株-連無辜的案件,使數以萬計的人蒙受不白之冤。違背了馬克思主義刑法學的理論。新中國刑法針對以上情況,堅決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明確規定了犯罪的概念、特征,從原則上劃清了罪與非罪的界線,從根本上否定了株-連犯罪。刑法中規定的主客觀要件相統一的犯罪構成原理,不僅進一步劃清了罪與非罪的界線,而且劃清了此罪與彼罪的界線,從而進一步否定了株-連犯罪。
刑法第22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將罪犯與那些僅與罪犯有一定關系的人排除在犯罪之外。刑法第55條規定;“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不沒收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應有的財產。這些都體現了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社會主義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是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和社會主義刑罰的目的所決定的。社會主義刑法作為對敵專政、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武器,打擊的一面只能施加于極少數的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而不能施于無辜的人民群眾。我們同犯罪作斗爭的事業是廣大人民群眾自己的事業,它當然要靠廣大人民群眾,其中也包括犯罪分子的親屬來進行。
司法實踐已證明,相當一部分犯罪案件都是罪犯親屬、朋友、鄰居等人民群眾揭發、檢舉、扭送、規勸而破獲的。所以,社會主義刑法必須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馬克思主義刑法學認為:社會主義刑罰的目的是通過對犯罪分子的刑罰來挽救、感化、教育犯罪分子本人,并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同犯罪作斗爭,從而達到減少犯罪、預防犯罪以至消滅犯罪的目的。而株-連無辜是有悖這一刑罰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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