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那么,高女士丈夫的行為是不是屬于“正當防衛”呢?正當防衛應當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是必須存在不法侵害。
2、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一是指這種侵害是實際進行的,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推測的;二是指不法侵害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發生或已經結束的。)
3、正當防衛的對象條件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4、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正當的防衛意圖。(也就是說,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防衛(如盜竊犯為了保護盜竊來的財物而實施的防衛),就不是正當防衛。)
5、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所謂必要的限度,是指正當防衛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為限度。即只要這種防衛行為在當時的具體情況下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則不論其性質、手段、強度與后果是否和不法侵害行為相適應,都不能認為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如:
【案例】
被告人由某,女,29歲,農民。1998年3月15日,村民承某見由某的丈夫外出打工,當晚竄入由家,欲行強暴,由某掙扎中摸到枕下一把剪刀,然后不顧一切往承某身上猛刺。承某胸部、腹部多處被刺當場死亡。
【問題】
由某的行為是否是正當防衛?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由某,當自己的性權利和人身安全受到嚴重侵害的時候,為了自救將承某當場刺死,其行使的是特別防衛權,屬于正當防衛。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防衛所采取的措施不是當時情況下所必需,行為人應就其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需特別注意的是:在實行正當防衛過程中,明顯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且已經不是為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防衛行為就轉化為防衛過當,屬于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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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證號:
15306201710669491
云南長鳴律師事務所
簡介:
畢業于云南師范大學法學專業,通過國家司法考試A證,2015年成為云南長鳴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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