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并發癥治療終結為準。就是說,傷者經住院治療終結就應該進行傷殘評定。所謂的治療終結,是指臨床醫學所承認的臨床效果穩定,傷者的病癥和體征在撤出臨床治療的情況下不再繼續惡化,從而結束或轉入康復階段。結案后需要繼續治療的不影響傷殘等級的評定。否則,不能結案,就不存在結案后的繼續治療。治療終結后,醫院出具病情穩定醫療終結的證明,即可申請評殘。
申請期限是從醫院治療終結證明開具日期的第二天算起,15日內傷者應提出傷殘評定申請。如果傷者不知道或其它原因,治療終結后未及時提出申請的,事故辦案人員應告知傷者提起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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