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未遂判刑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未遂要負刑事責任的根據(jù)就在于,行為人已經(jīng)著手實行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某一具體犯罪構成要件客觀方面行為,這個行為具有侵害的犯罪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犯罪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但不是行為人所追求的,而是行為人不能預料和阻止的,其行為人的犯罪惡意依然存在,沒有發(fā)生行為人所追求的危害結果,只是由于犯罪構成要件的不齊備。同時,犯罪未得逞也并不是沒有造成任何危害結果,甚至有的危害結果還很嚴重。因此,犯罪未遂的行為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我國刑法要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對哪些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也應根據(jù)刑法第十條但書的規(guī)定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又由于我國刑法是以處罰既遂犯為原則,以處罰未遂犯為例外。因此,對于距離既遂犯還有一定差距的未遂犯在處罰上,考慮到其危害程度比既遂較輕而給予較輕之于既遂的處罰。
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了對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在司法實踐中難以掌握的是對哪些犯罪情節(jié)惡劣、危害后果嚴重的未遂犯的處罰。其實關鍵問題在于正確理解該條規(guī)定的“可以”二字,從法學研究的角度出發(fā),這“可以”二字實屬授權性規(guī)范,它是授權于人民法院對未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權利,并不是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對未遂犯進行處罰時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義務。因此,人民法院在對未遂犯科刑時,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告人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也可以不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按照處罰既遂犯的原則進行處罰。從而就有效的解決了對哪些罪大惡極、危害后果嚴重的未遂犯的處罰問題。但是,決不能因為要給被告人科以重刑,而改變其犯罪性質(zhì)的認定。否則就會造成執(zhí)法上的混亂,法律的不統(tǒng)一實施,削弱法律的莊嚴。
律霸小編提醒您,對于犯罪未遂的犯罪人,我國法律給予的處罰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各位請注意,法條說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所以在實踐中,法官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決定對未遂犯是否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wǎng)站致力于打造優(yōu)秀的法律咨詢平臺,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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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yè),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qū)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zhí)業(yè)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jīng)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yè)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jīng)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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