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出來之前要調解嗎
依據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定,出現交通事故后,應該先對故事責任進行認定,再對事故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前,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調查取得證據。證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公開。當事人不到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記錄。
第六十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我們是在事故責任認定書出來之后進行調解的,因為出來之前進行調解并沒有一定的依據,在責任認定書出來之后雙方都能夠認可,并且在認定書出來之前也無法進行調解。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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