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認定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的行為。
一、時間條件
犯罪中止成立的時間條件主要是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包括犯罪預備階段、實行階段。
1、犯罪既遂以后,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只能算犯罪后的悔罪表現,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2、如果在犯罪過程中遭遇客觀障礙,明顯地告一段落歸于未遂的,一般認定是未遂。即使事后行為人積極采取措施救助被害人的,也不成立犯罪中止。
二、主觀條件
1、中止的自動性
“能”達目的而“不欲”“能”與“不能”應以行為人的認識為標準。雖然存在客觀障礙,但行為人沒有認識到,而自愿中止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行為人認識到了客觀障礙,但同時認為該客觀障礙并不足以阻止其繼續犯罪,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放棄犯罪的,也應認定為是成立犯罪中止。
在這里舉例說明:
(1)甲為了殺乙而向乙的食物中投放毒藥,見乙神態痛苦而反悔,將乙送往醫院搶救脫險。即使甲投放的毒藥沒有達到致死量,不送往醫院也不會死亡,甲也成立犯罪中止。
(2)丙在實施搶劫行為時聽到警車聲便逃走的,成立搶劫未遂。即使并非警車而是救護車,丙也不是犯罪中止。
2、導致自動停止的原因一般是:
(1)真誠悔悟,良心發現而停止。
(2)因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勸說而停止。
(3)害怕受到刑法處罰。
針對犯罪中止特殊情況需要注意:
(1)因為擔心當場被發現(抓捕)的而停止的,屬于犯罪未遂。
(2)擔心當場被發現,但僅僅是名譽受損,而不可能當場被抓獲,停止下來的,屬于犯罪中止。
(3)擔心日后被告發、抓捕的,停止下來的,成立犯罪中止。害怕受到法律處罰而停止犯罪的,由于是否真正受到法律處罰,還是不確定的,如果在犯罪現場就要被司法機關抓獲,應當認為,法律處罰是立即起作用的,這種情形下,停止犯罪不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如果是害怕日后受法律處罰,由于法律處罰是具有不確定性的,此種情形下,即使將犯罪行為實施完畢,也不一定會受到法律處罰,如果停止犯罪行為的,成立犯罪中止。
3、基于目的物的障礙
(1)在侵犯財產權的犯罪中,行為人僅想盜竊一般的財物嫌財物少而放棄的,屬于犯罪中止。如果行為人是想偷特定物,但特定物沒有出現的,停止下來的屬于未遂。
(2)針對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利的犯罪中,對象沒有出現而放棄的,屬于犯罪未遂。
(3)發現是熟人而放棄的,成立犯罪中止。由于犯罪以熟人為對象并非不可能,在實踐中反而大量存在,熟人本身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繼續,所以行為人因為對方是熟人而停止的,一般成立中止。
4、基于嫌惡之情放棄
例如強奸犯嫌棄被害婦女過于丑陋而放棄強奸的。同樣這種放棄不是基于外部的強制,仍然可以成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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