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在共同犯罪中,行為人成立犯罪中止,要承擔的義務要大大高于單獨犯罪的中止犯,因此,對于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筆者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分析。
在簡單共同犯罪中,即各人都是實行犯,沒有明確的分工。這種情況下,一人決定中止犯罪以后,積極地勸其他人也放棄實施犯罪,其他人接受了勸告,則全案認定犯罪中止;如果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對中止者可成立中止,其他共犯屬于犯罪未遂;如果中止者僅僅自己停止犯罪,而未能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由于缺乏中止成立的有效性條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如果中止者放棄了犯罪,并且使自己的行為與整體的共同犯罪行為解體,即主觀上切斷與其他共犯之間的共同故意聯系,并使其他共犯都已知道這一事實,客觀上抵消自己的先前行為對共同行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對犯罪形成既遂的原因力。那么即使后來發生了危害結果,對中止者仍然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在復雜共同犯罪中,各共犯間有明確的分工。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存在教唆犯和實行犯的場合,如果教唆犯完成教唆后,實行犯中止其犯罪的,則實行犯成立犯罪中止,教唆犯成立犯罪未遂。
2、存在幫助犯和實行犯的場合,如果實行犯中止,幫助犯不知道的,則對幫助犯可作犯罪預備處理。
3、教唆犯要成立犯罪中止,不僅要求其本人放棄意圖,而且要求其打消被教唆者的犯罪意圖,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預備行為或實行行為,或者有效阻止被教唆者的實行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幫助犯成立犯罪中止的條件也大體相同。
4、對于組織犯,成立犯罪中止不僅要求組織犯本人放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而且要求其解散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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