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止鑒定的條件有哪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鑒定期限的,應當中止鑒定:
1、受檢人或者其他受檢物處于不穩定狀態,影響鑒定結論的;
2、受檢人不能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檢驗的;
3、因特殊檢驗需預約時間或者等待檢驗結果的;
4、須補充鑒定材料的。
二、終止鑒定的條件包括什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終結鑒定:
1、無法獲取必要的鑒定材料的;
2、被鑒定人或者受檢人不配合檢驗,經做工作仍不配合的;
3、鑒定過程中撤訴或者調解結案的;
4、其他情況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在規定期限內,鑒定人因鑒定中止、終結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完成鑒定的,應當向司法鑒定機構申請辦理延長期限或者終結手續。司法鑒定機構對是否中止、終結應當做出決定。做出中止、終結決定的,應當函告委托人。
三、終止鑒定常發生于以下情形:
1、當事人拒絕配合,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終止本次鑒定,由醫學會告知移交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共同委托鑒定的雙方當事人,說明不能鑒定的原因。
2、在受理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至專家鑒定級作出鑒定結論前,雙方當事人或者一方當事人提出停止鑒定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
(3)拒絕繳納鑒定費的;
(4)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有關規定,延期鑒定主要發生在“專家鑒定組成員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時告知醫學會不能參加鑒定或雖告知但醫學會無法按規定組成專家鑒定組”時,而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拒不出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無故制席或中途離開,不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的正常進行。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出現了專家鑒定組成員制度的情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也并不一定必須延期進行,因為法定用語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延期進行”,而不是必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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