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正當防衛的注意事項
(1)特殊正當防衛不適用于非暴力犯罪以及作為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
(2)條文中的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主要是對暴力犯罪的列舉,其中的“殺人”限于故意殺人。對刑法規定的轉化型殺人、搶劫等能否進行特殊正當防衛,應具體分析,關鍵在于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而不能以其行為最終成立何種罪名為標準得出結論。
(3)“行兇”:指殺人與重傷界限不清的暴力犯罪。對于暴力造成一般重傷的,不包含在“行兇”之內。
例如,根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過指間關節”即屬于重傷,但當不法侵害人只是意欲使用暴力砍掉被害人的拇指時,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4)只有當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限于生命與重大的身體安全)時,才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5)其他嚴重暴力犯罪:如搶劫槍支彈藥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必須屬于嚴重危機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才能對之進行特殊正當防衛。
(6)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具備客觀構成要件符合性的違法行為,而不要求不法侵害者具備有責性。但是,應當嚴格限制對缺乏有責性的暴力犯罪的特殊正當防衛。
(7)必須符合正當防衛的其他條件。
例如,在殺人犯已被防衛人制伏的情況下,防衛人應停止防衛行為;繼續進行所謂“防衛”的,便是防衛不適時,不能適用特殊正當防衛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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