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二、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三、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交通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是根據自己的技術和經驗對事實的一種推理判斷,確切的說類似于行政確認,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交通部門申請重新認定。依據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錯誤應當及時糾正"的規定,上一級交警部門依照執法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復核,如果認為原認定有錯誤,應當做出撤銷或者變更的決定,指令原認定的交警部門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另外,在刑事、行政、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向法庭提出對事故責任認定書異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法庭認為認定書確屬不妥的,則不會采信,會依據庭審調查的事實做出裁判。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二手房購房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2021-01-10工廠造成環境污染怎么處罰
2020-12-24律師在接受委托后需要進行哪些程序
2021-03-10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2020-12-08新疆各市區消費者投訴協會投訴電話及聯系地址是什么
2021-03-09婚前債務自動轉為婚后債務嗎
2021-03-14哪些非婚生子女享有繼承權
2020-12-11行政訴訟網上能立案嗎
2020-11-26業主委員會成立的條件是什么呢
2020-11-29離婚房產確權訴訟需要被告到場嗎
2021-03-22勞動關系轉移三方協議
2020-12-11末位淘汰制度解雇員工是否可行
2021-02-02平安意外險幾時生效
2021-02-12旅游意外保險常識及境外旅游保險理賠
2020-12-05中國保監會有權檢查外資保險公司哪些狀況
2021-02-19車禍主責保險賠多少錢
2021-01-06爺爺給孫子投保 為何不能領取保險金
2021-01-18租期內營業房拆遷,怎么補償
2020-11-08開發商的拆遷安置房買賣受不受法律保護
2021-01-17大棚被拆遷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