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特征和處罰原則
(1)中止的時間性。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犯罪行為開始實施之后、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
(2)中止的自動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志。
(3)中止的客觀性。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種中止,都必須是沒有發生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結果。
以下三種情況均成立犯罪中止:
①行為人的中止行為獨立防止了結果發生時,成立犯罪中止。
②行為人的中止行為與其他人的協力行為,共同防止了結果發生時,只要能夠認定行為人作出了真摯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
③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結果發生,而且結果沒有發生,即使行為本身偶然未能導致結果發生,或者客觀上完全由于他人行為防止了結果發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
根據《刑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有兩種形式:一是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動有效地防止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僅僅以不作為的方式消極地停止犯罪的繼續實施還不夠,還要求必須采取積極的作為形式來預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結果發生且這種防止行為必須奏效)。簡述犯罪中止的特征和處罰原則,前者即為所謂的消極中止,后者即為積極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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