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正規的軍人,相信在我國普通公民心目中的形象都是非常的高大的。而且本身由于軍人的崗位比較特殊,所以國家歷來對于軍人各方面的要求都非常高。正規軍人的個人素質肯定也是高于普通民眾的,問題是生活當中有一部分的犯罪分子出于各種各樣的心態,居然會冒充軍人招搖撞騙。那么,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條件是什么?
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冒充的對象是軍人。犯罪分子冒充軍人身份是構成本罪的重要的條件,也是與本法規定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惟一區別。這里規定的“軍人”僅指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籍的現役軍人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武警。
2、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招搖撞騙的行為。“招搖撞騙”是指假借軍人名義到處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子弟兵的信任、愛戴進行欺騙活動,以謀取非法 利益的行為。如冒充軍隊干部以招兵為名,到處向希望參軍的青年或其親屬騙取財物;冒充軍人騙取他人“愛情”;冒充軍人騙取得到軍人待遇等。如果行為人只是由于軍人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好、威信高而冒充軍人以滿足自己的虛榮心,并沒有假借軍人身份進行招搖撞騙的活動,不構成本罪,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紀 律處分等。
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刑法解釋
第三百七十二條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認定
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軍人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軍隊的良好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本罪,行為人既要有冒充軍人的行為,又要有招搖撞騙的活動。如果行為人僅僅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而冒充軍人,沒有進行招搖撞騙的活動,則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進行了招搖撞騙的活動,但不是冒充軍人名義實施的,則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處理。
(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本法對這兩個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其主要區別在于: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軍隊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后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后者的犯罪對象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首先在生活當中,并不是所有的冒充軍人的行為都會構成刑事犯罪的。國家規定,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條件必須是,首先犯罪分子冒充了軍人的身份,其次實施了招搖撞騙的行為。這種行為損害了我國軍人和政府的形象,如果說僅僅是為了滿足虛榮心,并沒有招搖撞騙的話,也并不構成本罪,構成本罪,一般會面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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