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劃撥范圍有哪些?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所取得的或者無償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1.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范圍。下列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可以依法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用地者申請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需征收征用集體土地或占用其他用地者正在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申請用地者應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或原國有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補償安置費。
申請用地者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為國有荒地、空地的,經依法批準后,可無償取得。
3.內容與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對劃撥土地享有占有權、使用權和部分收益權。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占有、使用劃撥土地所獲收益歸其享有,依法經批準處分土地所獲收益按有關規定上繳國家后,余額歸其享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對其投資建造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享有所有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轉讓、出租和抵押其權利受到嚴格限制(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法定手續)。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條件:
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條件者,可進行轉讓: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3、對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三、國有誼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特點:
(一)行政干預性強。
由 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國家的產業政策有著密切聯系,因此其轉讓須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后才可有效,審查的內容包括轉讓雙方的情 況及轉讓協議是否合法、轉讓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否符合規劃和國家供地政策、土地權屬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證國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劃撥土地使用 權流入市場對國有土地市場造成不必要的沖擊。
在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中行政管理機關雖然不是一方當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僅僅限于土地使用權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還要進行之前的審查,只有存在它許可以后,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才可發生。
(二)不對稱性。
由于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特殊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權利在市場中的轉讓也必須受不定期的條件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在流轉過程中作為一個整體進行流通的情況極少,只有兩個同時符合使用劃撥條件的主體之間才存在著一個完整意義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轉移。
在多數情況下是受讓方不符合使用劃撥土地的條件,轉讓過程中要通過補辦手續,將劃撥土地使用權變為出讓土地使用權或上繳劃撥土地的收益金。
(三)有償性。
2008 年2月13日國土資源部發布了《關于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首先明確了企業國有劃撥土地權益,承認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財 產權,這就為其流轉提供了可靠的內部動力,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人長時間使用土地不可能對土地沒有投入,況且用地者在取得劃撥土地時也并非是“無償”,也付 出了補償、安置等相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目的在于政府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政府為了推進城市建設,需要對土地進行合理的開發利用,建設相關的基礎設施和配套。國家對土地的管理是非常嚴格的,個人或者企業如果要進行土地開發和建設,必須取得土地的使得權,就可以通過劃撥的方式取得城市土地的使用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什么?是怎么分類與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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