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肇事責任如何認定
交通事故連環肇事案中,各肇事方的侵權行為應認定為無意思聯絡侵權行為,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失,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由肇事方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理由是:
(一)對連環肇事侵權行為的認定,關鍵在于如何判斷數侵權行為的直接結合與間接結合。直接結合的判斷標準是:
1、數侵權行為時間上的同一性;
2、侵權行為相互結合而為損害結果發生的惟一原因;
3、損害結果不可分割且為同一損害結果。
間接結合的判斷標準是:
1、數侵權行為作為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不具有同時性,一般是相繼連續、各自獨立,但又互有關聯;
2、數侵權行為分別構成損害結果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3、各行為人沒有共同的意思聯絡,且行為人主觀上非屬故意侵權或故意犯罪;
4、損害結果同一。
(二)在連環肇事案中,數機動車肇事行為分別實施、相繼而起,但又各自獨立、互為關聯,不具有同時性,且各行為人沒有致受害人損害的共同意思聯絡,僅在結果上致同一損害。故損害結果系數機動車肇事行為的偶然結合,而非各侵權行為直接或必然所致,應定性為數車肇事行為間接結合致損害后果,屬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行為,各侵權人應根據過失大小或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肇事人何種情形負全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一)追尾前車的;
(二)倒車尾撞后車的;
(三)溜車的;
(四)不按規定開關車門的;
(五)逆向行駛的;
(六)闖單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駛的;
(七)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
(八)支路車未讓干路車的;
(九)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十)不按規定超車的;
(十一)不按規定掉頭的;
(十二)不按規定會車的;
(十三)違反交通信號指示的;
(十四)遇放行信號未讓先被放行車的;
(十五)遇停止信號右轉彎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十六)遇停止信號T型路口直行車未讓被放行車的;
(十七)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車、電車未讓公共汽車、電車的;
(十八)支干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輛;
(十九)相對方向同類車相遇,左轉彎車未讓右轉彎車的;
(二十)進入環形路口車未讓環形路口內車的;
看完本文之后,大家需要對肇事的情況有更多的了解,對于責任的認定對于相關的賠償有一定的關系。所以,對于肇事者來說需要清楚負全責的情況,才能知道自己是否需要負全責。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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