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目前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但是在現實生活中依舊存在著金融等刑事犯罪現象,貸款詐騙罪是較為常見的一類金融詐騙罪,對于此種犯罪形式,及時經相關當事人舉報,司法機關進行審理后,也無法保證受害人的被騙金額能如數返還,故而對于各公民來說,了解貸款詐騙罪的形式包括哪些,對于保護自己的權益是有很大的幫助的。
一、貸款詐騙罪的處罰是什么
(一)一般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情節嚴重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后,拒不償還的。
(三)情節特別嚴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后者即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二、貸款詐騙的形式有哪些?
第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此外,還有許多犯罪分子編造效益好的投資項目,以騙取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第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如犯罪分子張某偽造某公司的出口供貨合同,并以虛假的合同向上海某銀行申請了幾百萬元的貸款后攜款潛逃。
第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并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第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余萬元。
第五,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后采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實施該犯罪行為的,一經核實,會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對于情形嚴重的,會被判處無期徒刑,并且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就司法實踐來說,觸犯本罪的一般都是自然人,各企業、單位不屬于此類犯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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