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是根據事件的過錯方是誰來進行劃分,根據道路安全法規定,行人不得在除人行橫道綠燈的時間外進入機動車道。
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而機動車的話如果也有違反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主要責任。
如事件的主要過錯方在行人,而機動車的未違反相關規定駕駛和信號指示燈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50%責任(最新交規規定機動車通行要注意瞭望避讓行人);
如事件雙方都沒有責任的話,那么機動車駕駛承擔人道主義責任負責賠償行人醫療和工傷等費用。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主要有以下情形: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4、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5、對交通事故無法查證事故事實的責任認定的,公安交管部門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但對事故責任不作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一般是根據當事人各自行為所起的作用。但是其中也有特殊情況,比如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卻沒有報案或沒有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也就是說,除了事發之前各自行為外,事發后雙方當事人對該事故的態度也是認定責任的根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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