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可參考: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后24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并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后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扣留事故車輛所載貨物。對所載貨物在核實重量、體積及貨物損失后,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貨物所有人自行處理。無法通知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不自行處理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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