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土地使用權到期具體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為了平衡土地使用權人和土地使用者利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從以下兩個方面對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法律后果作了規定:
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續期
(1)續期申請的提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提出續期申請,這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1條第1款前段對土地使用權續期規定的前提條件。
(2)續期申請的審批: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后,土地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盡快作出答復,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外,均應予以批準。
(3)續期的性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與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同其性質,也就是說土地使用權的續期也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后的收回
(1)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國家是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在該年期內使用土地的權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權。當出讓年期屆滿,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擁有該土地使用權。因此,國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權應當是無償的,不應附加任何條件。
(2)國家在無償收回起土地使用權的同時,無償取得該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
拓展資料:
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房子土地使用權的到期,在法律上會有明確的限定,但是實際的運用會出現一定的歧義,所以自己需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這樣自己的利益維護才會有著較強的法律基礎,然而有關的當事人卻會忽視此類環節,因此需要多加注意其中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屆滿后怎樣處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怎么辦理?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是什么?是怎么分類與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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