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主要有:
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雇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承擔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予以確定。
連帶責任: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予以確定。
不承擔責任: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在一定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系,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補償責任: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
受害人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其工作人員一并作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查明的事實和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確定案件的責任承擔人。
屬于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
附:
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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