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賠償損失或給付保險金。賠償保險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對人身傷害給付保險金是保險公司應承擔的最基本的義務。財產保險中的損失賠償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保險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保險標的及其相關利益的損失、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依法對第三者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中權利人因義務人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等;二是因保險事故發生而引起的各種必要費用,包括被保險人為防止保險標的的損失進一步擴大而發生的合理費用、責任保險中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合理費用,以及保險人為了確定損失程度所支付的查勘、檢驗、鑒定等其他費用等。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公司負有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如機動車輛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需墊付必要的搶救費用。
(2)積極進行防災防損。保險公司應積極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進行防災宣傳和災前檢查,運用自身擁有的專業技術、科學手段,盡可能降低保險事故發生的概率,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的賠付率。世界上著名的航運公司——臺灣**集團,長期與美國**保險公司合作,每年支付保費幾千萬美元。**集團之所以選擇**保險公司,看中的就是**保險公司的服務,即能夠為**集團提供全面的安全檢查,提出防范建議,從而有效降低了風險。
(3)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保密。保險公司對在辦理保險業務過程中知道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業務、財產、家庭、身體健康等狀況,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泄漏。
保險公司如不履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則需承擔必要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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