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在當前社會都時常會出現,兩者之間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兩者并不屬于同一種犯罪,受到的懲罰也是不同的,所以我們需要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區分開來,那具體來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異同是什么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異同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最重要的區別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構成集資詐騙罪就必須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它們的具體區別是:
1、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
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生產經營,并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于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個人揮霍,或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于單位或個人拆東墻補西墻,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2、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
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從造成的后果來看
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4、從案發后的歸還能力看
如果案發后行為人具有歸還能力,并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可能性;
如果案發后行為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對于我們個人來說生活中應該注意的就是不要陷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陷阱,如果發現這種現象一定要及時報警處理,否則落入陷阱的話會給我們自身帶來非常大的損失。
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集資詐騙法院階段辯護詞
非法集資罪立案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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