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35條的規定,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為對該事故責任認定的最終認定,對重新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將不再受理。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規定,當事人僅就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對于行政處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責任認定確屬不妥,則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案件事實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當事人對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等處罰裁決后,就處罰裁決的內容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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