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人的資格
1.事故當事人。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申請人必須是交通事故當事人。
2.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根據法律規定獲得代理權的人。事故當事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對事故責任不服的,可以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當事人提起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但申請人仍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出現。事故當事人喪失了行為能力,其近親屬可以當事人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當事人死亡的,其申請人資格轉移由其近親屬享有,其近親屬可以自己的名義申請重新認定。這是申請人資格的繼承,其地位等同于當事人,而不是代為申請。
3.委托代理人。
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權而發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義,申請事故責任重新認定,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責任重新認定。
二、在事故中不負事故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申請的,原則上不予受理。
三、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四、申請人須遞交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重新認定申請書;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當事人死亡的,須遞交由派出所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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