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16周歲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也就是說關于腳蹬非機動車包括自行車、三輪車最小駕駛年齡為12周歲,小于12周歲的一律不準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最小駕駛年齡為16周歲,小于16周歲的一律不準在道路上駕駛。
比如,14歲的張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橫過馬路了時候,與正常行駛的小客車發生碰撞。經事故責任認定,由于非機動車駕駛人張某(14歲)不滿16周歲獨自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在此次事故中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交管部門提醒:
廣大交通參與者,特別是家長、法定監護人要依法行車走路,文明參與交通,不得讓未年滿12周歲兒童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讓未年滿16周歲少年駕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道路上行駛,以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還要承擔相應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如何劃分?
一、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1、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違章行為的一方應當負全部責任,其他方不負交通事故責任。
2、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
3、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劃分責任。
二、交管部門應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2、因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他方無責任。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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