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轉讓土地手續辦理包括哪些環節?
1、交易雙方提出轉讓、受讓申請交易當事人申請辦理轉讓手續同時,還應提供轉讓協議、土地使用證、宗地界址點圖、建筑物產權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委托書、身份證明等資料。
2、審查。接到申請后,土地局應對資料及宗地情況進行詳細審查了解,凡未按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權屬不清、四鄰有糾紛的等不予辦理轉讓手續,并在15日內通知轉讓當事人。如改變土地用途須有規劃部門意見。轉讓時需分割建筑物的應有房產主管部門意見。
3、現場勘察。現場勘察應與有關資料對照核實。如需分割轉讓,應考慮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項權利等因素,并制圖確定四鄰、面積,必要時需經四鄰簽章認可。
4、地價評估,并提供報告書。審核評估報告與轉讓協議,轉讓價明顯低于市價的,建議市府優先購買;價格過高的,可建議采取必要調控措施。
5、填寫轉讓審批表。認真核對原批準文件、評估報告、規劃意見等資料,用途、價額、年期等內容填寫要完整、準確、字跡工整。
6、審批。審批內容包括費用表及轉讓審批表。費用表須經所長簽字后,經辦人攜完整轉讓檔案與轉讓審批表等報中心及局領導審查批準。
7、交納有關稅費
8、登記編號。審批后,也可在審批前到產權科對補簽出讓合同及審批表編號。轉讓檔案、留產權科統一保存,按年度繳檔案室。
9、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二、土地轉讓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土地使用權方式決定了轉讓條件有所不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項目轉讓時,應當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房地產的條件。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這是出讓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也只有出讓合同成立,才允許轉讓;要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完成一定開發規模后才允許轉讓。
這里又分為兩種情形,
1、屬于房屋建設的,實際投入房屋建設工程的資金額應占全部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
2、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應形成工業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方可轉讓。上述兩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能轉讓房地產項目。
這樣規定,其目的在于嚴格限制炒買炒賣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證開發建設的順利實施。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符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其中規定了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時應具備的條件。
綜上所述,通過出讓方式拿到的土地,繳納全部出讓金后可以轉讓。雙方談好條件,簽訂一份轉讓協議,然后帶上材料到國土局申請。接到申請,國土局進行地籍調查,現場勘查,符合轉讓條件的,讓雙方繳納稅費后給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如果是劃撥土地,原則上是不能轉讓的。
如何進行國有土地出讓,國有土地轉讓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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