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晚,李某酒后通過某某代駕平臺叫了司機胡某,而胡某代駕時不慎撞上奧迪車,造成對方司機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醫(yī)藥費5000元,修車費近40000元,全部由李某墊付。經交警認定,是胡某代駕車輛沒有讓右側車輛先行,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李某找胡某及代駕平臺公司索賠,兩者均以各種理由拒絕。
【分歧】
本案爭議焦點:對于這起涉代駕平臺的道路交通事故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存在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司機胡某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代駕平臺公司只提供信息,由被代駕人自由選擇代駕人,服務完成后,由被代駕人與代駕人直接結算費用,代駕平臺公司收取每單的信息費用;胡某不是代駕公司員工,事發(fā)時并非職務行為,且胡某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事故責任應由胡某自行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代駕平臺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理由是在有償代駕的前提下,不論代駕人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公司形式推出代駕服務,均在被代駕人與代駕人或代駕平臺公司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代駕人或代駕平臺公司應當對代駕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賠償,司機胡某與代駕平臺公司存在雇傭關系,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責任應由代駕平臺公司承擔。
【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在有償代駕的前提下,代駕平臺公司以公司形式推出代駕服務,在被代駕人與代駕平臺公司之間形成了服務合同關系。根據(jù)機動車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享有者承擔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代駕人或代駕平臺公司應當對代駕中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賠償。
在本案中代駕服務合同關系是在被代駕人李某與代駕平臺公司之間形成,司機胡某是接受代駕平臺公司的指令實行代駕。司機胡某系代駕平臺公司考核并認可的代駕駕駛員,在工作時間內接受代駕公司的管理。代駕人胡某與代駕平臺公司形成雇傭關系,因此司機胡某事發(fā)時在執(zhí)行職務行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本案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應由代駕平臺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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