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詐騙立案后償還的立案標準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就《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來看,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1、數額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
(二)惡意透支。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
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輕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
就《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有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來看,
1、數額較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這也使得受害人能夠挽回一部分損失。無論是什么類型的詐騙,只要是詐騙,在國家的法律中,處理得都是非常重的,這樣的目的在于遏制詐騙的行為,確保社會的安全穩定,給大家提供一個安全優質的環境。
?信用卡詐騙罪追訴時效是多久,立案標準是什么
?信用卡惡意透支判斷標準是怎樣的
?信用卡詐騙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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