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偵查、起訴。
法庭審理時,古某辯稱,自己雖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嬰兒的死亡主要因其未坐安全座椅,郭女士存在重大過錯所致,應由郭女士承擔主要責任,自己并不構成犯罪。法庭向古某出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同時,還向古某釋明了交警大隊的認定責任理由:古某存在違反路權原則的嚴重過錯行為,故認定其對該起道路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郭女士未為車上幼兒配備并乘坐安全座椅的行為違反安全原則,負次要責任。后古某認罪并與被害人親屬郭女士及其丈夫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親屬向法庭出具了諒解書。
最終,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古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當下,一些有車族誤以為我國法律法規并沒有關于嬰兒乘坐機動車必須配備使用安全座椅的規定。其實,早在2012年,我國就已經推出了第一部有關兒童乘坐機動車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機動車兒童乘員用約束系統》,指出:“成人安全帶扣和兒童約束系統的帶扣不能通用,兒童不應使用成人安全帶。這就意味著,在標準實施之后,轎車將被強制安裝兒童用安全帶或兒童安全座椅。同時,上海、深圳、山東等地均通過地方立法規定,12周歲以下兒童不得乘坐在任何類型汽車的副駕駛位置,4周歲以下兒童乘坐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兒童安全座椅。據此,警方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對未按規定為未成年乘車人配備安全座椅的,均視為一種過錯并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當然,該責任畢竟違反的只是安全原則,通常為次要責任,該次要責任并不能免除肇事方的主要責任,更不能成為免除其承擔刑事責任的理由。因此,法院判決是有法律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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