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您推薦】北戴河區律師 威縣律師 綏江縣律師 鎮坪縣律師 代縣律師 拉薩律師 臨漳縣律師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這種行為增加了金融機構運營的風險,降低了金融機構調劑社會資金的能力,應該受到處罰。那么,現實中構成貸款詐騙罪的行為有哪些呢?律霸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分析解答。
一、構成貸款詐騙罪的行為有哪些
行為人詐騙貸款所使用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種情形近年來屢有發生,僅在上海一地,一年就發生假引資的詐騙幾十起,案犯一般是偽造國外某財團的巨額資金或者“在美國的愛國華人”的巨額私人存款要以優惠條件存人某銀行,以騙取銀行的貸款和手續費。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為支持生產,鼓勵出口,使有限的資金增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也要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有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短期內產比很好效益的經濟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謂證明文件是指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所需要的文件。如某公司通過銀行內部的工作人員開出了一張虛假的存款證明,并以此向另一銀行貸款幾百萬元。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里的產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汽車、貨幣、可隨時兌付的票據等動產具有所有權的一切文件。如罪犯張某以偽造的某房屋開發公司房產證明為抵押,騙取某銀行貸款一百余萬元。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出的“其他方法”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貸的;以假貨幣為抵押騙貸的;先借貸后采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的等情況。本項規定的精神是不論行為人以何種方法詐騙貸款都要依本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構成貸款詐騙罪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長沙市召開了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形成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二)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
(三)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四)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在貸款詐騙罪當中,受騙的一般是銀行或金融機構。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經濟活動中行為人取得貸款后,由于經營不善,或由于其他原因,以致超期拖欠貸款,甚至完全不可能歸還貸款,只要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沒有實施詐騙行為,或者使用了一定的欺騙方法,但主觀上的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就不構成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立案標準2020
詐騙罪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借款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交通事故需要財產保全嗎
2021-02-21冤假錯案發生的主要原因刑訊逼供嗎
2021-01-23注冊成立公司需由兩個股東嗎
2021-01-31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的證明標準和證明責任是什么
2021-01-01反擔保協議(一)
2020-12-31賣豬不開檢疫票如何處罰
2021-01-03公司破產補償是怎樣的呢
2020-11-14婚前財產的約定和處理
2021-02-02生產費和撫養費如何算
2020-12-25海事海商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嗎
2021-03-01房子保全后多久失效,還可以續保嗎
2021-02-19單位是否有權收回員工集資房
2020-11-30主合同解除后擔保合同還有效嗎
2021-02-12按揭房辦理房產證流程是怎樣的
2021-03-10公司名稱變更原名稱立即失效嗎
2021-03-04怎么認定廠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2021-01-23“試用工”應該得到勞動報酬嗎?
2021-02-02企業停產職工離職的經濟補償
2021-02-16勞動者加班的不同薪酬標準是怎樣的
2021-01-05是駕乘人員意外傷害險還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