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效力由什么約定
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村當中的集體土地是可以進行出租的, 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也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生效要件,否則的話就是無效的。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國有土地長期租賃的具體租賃期限由租賃合同約定,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最高年限。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如該塊地為農業建設用地,租賃協議無效。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在法律上是允許的,需要簽訂有效的合同,只要在合同的內容中沒有涉及到國家明文禁止的規定的,都不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合同在雙方按照符合法律規定簽訂以后便生效,否則的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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