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以簽訂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逐年上升,一方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利,造成了財產損失,另一方面破壞了市場規則。在司法實踐當中,合同詐騙罪共犯的認定成為社會聚焦的一個熱點,律霸小編就合同詐騙罪共犯認定中遇到的一些問題作如下探討。
一、如何對合同詐騙罪共犯進行認定
1、如果名義被冒用者在行為人冒用自己名義進行合同詐騙后獲悉,但仍采取放任不管的態度消極地不加以制止,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名義被冒用者明知行為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活動而提供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實際上起到幫助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的作用,一般來說構成共同犯罪,應承擔合同詐騙罪的刑事責任。
3、保證人不知道行為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為行為人提供擔保,不具有主觀上的犯罪故意,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4、保證人明知行為人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活動而為之提供擔保,實際上是一種幫助行為,應當承擔共犯的罪責。
二、關于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的數額認定
在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的情況下,應當以共同詐騙所得的總額來計算合同詐騙的數額。客觀上講,被害人所受的損失是以被騙的財物總額計算的,詐騙行為的危害程度是以騙得的總額為衡量標尺的;從主觀上說,共同犯罪人的共同詐騙故意所指向的也是總數額。但在量刑即確定其刑事責任時則應考慮不同人的犯罪所得數額,從而反映出每個人的社會危害性。
需要指出的是,主犯刑事責任的認定有別于從犯,即應以共同實施合同詐騙的所得總數額計算,而并非其最終所得數額。只有這樣,才能做到罪刑均衡,罰當其罪,也符合刑法處理共同犯罪中主犯與從犯的一般原則。
合同的簽訂本意是為了確保經濟生活有條不紊的進行,卻被不法分子趁機鉆了空子用來進行合同詐騙。因此要準確的把握合同詐騙犯罪和一般經濟合同糾紛的界限,明確合同詐騙罪共犯是如何認定的,保證自己不被犯罪分子利用,做到正確借助法律打擊合同詐騙犯罪,進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合同詐騙罪可以由單位構成嗎
合同詐騙罪怎么量刑,有哪些標準?
合同詐騙罪的構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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