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無償贈予交什么稅?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即劃撥土地使用權不需要使用者出錢購買土地使用權,而是經國家批準其無償的、無年限限制的使用國有土地。但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者依法應當繳納土地使用稅。
3、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即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怎么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49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可見對于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權到期土地使用權應當自動延期,這種延期屬于無償辦理,可以重復延續;而非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應當重新辦理用地手續,其中屬于出讓土地的,因重新繳納出讓金,屬于設定使用期限的劃撥用地,需要根據法定條件重新申請辦理劃撥手續或出讓手續,這種情形下因土地使用人屬于規定,應當采取協議出讓的方式供地,而是否能夠劃撥土地,則需要審查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于沒有設置使用權期限的劃撥土地,就不用擔心期限的問題了。
在我們國家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所以大家不需要擔心使用土地獲取的方式,只要在符合法定條件之下都是可以申請的,這種獲得的方式,最常見的實際上也就是轉讓的方式,通過交納一定的轉讓費用來獲取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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