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與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區別是什么
國有土地使用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就是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登記證書。兩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性質的不同。集體土地只能由該集體成員申請集體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只能由國家支配或通過招標等方式;
是否可買賣不同: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等等,有諸多限制。國有土地使用證就沒有那么多的限制,可以買賣,可以抵押貸款,可以自由流通。
集體土地在申請時時免費獲得的,但國有土地是交了土地出讓金才可以使用的。所以兩種類型的土地在國家征收土地時給予的補償也是不同的。
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
要了解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先明白什么是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是我國土地所有制的一種形式。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國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二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在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方面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土地的使用權對于當事人來說是有關法律賦予的,所以對于權益的維護有著實際上的差入,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利益維護的基礎有著法律的保障,但是對于有關的問題的解決,還是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程序來進行一定的權益維護與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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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高潤寧律師2015年加入河北某知名律師事務所,后于2017年10月轉入河北盈華律師事務所。從業以來,獨立或參與辦理了大量的案件,涉及領域廣泛,包括婚姻家庭、合同糾紛、損害賠償、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訴訟與非訴訟實務,從中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訴訟技巧也更上一層樓。深厚的理論知識,配合靈活的訴訟技巧,讓其在辦理各類案件中得心應手,游刃有余。高潤寧律師以扎實的法律專業知識及高度的責任心,真正做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能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提出可行性的解決方案,為當事人爭取權益,并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高潤寧律師以公平、公正、公道;專注、專業、專心為其座右銘。且積極、嚴謹、細致的辦案風格,使其能夠竭盡全力地為當事人提供專業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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