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權剩48年到期怎么辦?。
現行的《物權法》中明確規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可以自動續期,但并沒有對續期的土地使用費支付標準和辦法做出明確規定。
業內有關人士認為,可以參考《物權法》出臺之前的法律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并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到目前為止,除了特殊地區的政策之外,通用的處理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方法有兩個:
1、續期,繳費,延長土地期限
可由物業和業主聯名向當地政府相關部門提出,通過補交土地出讓金,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來獲取新的使用年限。但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價格應低于同類土地價。
2、等待拆遷,獲取補償
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根據房屋的破損和質量情況以及政府統一規劃的需要,等待政府的統一拆遷或因市政規劃,政府需要收回土地和建筑物對業主做出相應補償。無論是哪種方式,對土地使用年限到期的業主而言,都不失為一種好的歸宿。
二、什么是土地使用年限?
土地使用年限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開始計算,即國家首次出讓該地塊的時間。根據我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工業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三、土地使用年限“縮水”的原因?
1、開發商的項目建造周期過長
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方法是從開發商取得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開始計算的,如果項目體量過大,從房產規劃、開發、銷售到最終的交房,快則兩三年,慢則五六年,甚至更長,有的項目還是分多期開發的項目,越靠后開發,土地所剩的年限越短。
房子最終到達購房者手中,原本的70年、50年或者40年產權年限便隨之大大的“縮水”。
2、資金短缺,土地閑置
購房時,如果遇到了一個資金實力不足的開發商,也是令人擔憂的。因為資金鏈條的不完善,資金的跟不上,不僅耽誤了正在進行中的項目的開發,一些還未開發的地塊更是會被擱置起來,不知要等到猴年馬月。真正開發建成后,土地使用年限便大打折扣。
3、多次轉讓,浪費年限
一塊地塊可能會在開發商之間的轉讓,以及房屋建成之后在買家之間的轉讓,都會造成最后一個接盤的人手中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越來越短。
因此在社會主義國家的維護下,我國公民是受到相應的權利的享受的,在土地使用權的使用過程中公民應當自覺準守國家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在即將到期是激動續期即可。同時,土地使用權的授予是政府對公民生活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以私人原因進行非法占有和交易。
土地使用權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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