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承包農村土地死亡后讓誰繼承?
合伙承辦土地死亡后一般都是逝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直接繼承,具體的分配可由家庭內部成員商量。
農村承包土地的單位是“家庭”而非“個人”,戶主只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承包方和村集體確定承包關系后,如何經營所承包的土地就是這個家庭內部的事情了,也就是說,土地經營權在這個家庭內部如何分配,村集體不會加以干涉。這個家的家長有權決定土地經營權的分配和繼承。
在進行土地確權的時候,會遵照家長的意愿更換土地承包權。當然如果承包人無子女,他是不能夠把土地讓其他人繼承的,集體也不會對其確權登記。這幾年國家的土地確權工作嚴格遵循了這項法規。
遺產分配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此外,根據《繼承法》第27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也是最近幾年來大家很關注的一個問題,隨著農村人口越來越少,大部分農村戶口的青年人已經開始向城市涌入,但是戶籍沒有簽出來的情況下,作為村集體成員,是有權利繼承以家庭為單位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般對土地的承包權的繼承問題很少有人專門立遺囑,可按照繼承法的繼承順序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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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張磊律師于2009年進入到山東濟寧某人民法院工作,后辭職進入山東暢通律師事務所工作,多年的法院工作經歷和律師生涯使其具有豐富的實務經驗,現為濟寧律師協會會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具有法律職業證書(A證)和專職律師執業證。張磊律師具備豐富的辦案經驗和扎實的專業功底,始終以“勤勉盡責,精益求精”、“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作為辦案的基本原則,承辦過多起案件,使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得到切實迅速的填補和維護。擅長領域:刑事辯護、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婚姻家庭糾紛、企業法律顧問等訴訟、非訴訟業務。咨詢電話:13953786995?E-mail:zl_lawyer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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