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合同法》第120條的規(guī)定,違約各方分別按各自具體違約形態(tài)的法律后果分別向對方承擔相應責任,亦即不適用過失相抵原則。所謂過失相抵,是指對損害的發(fā)生或擴大權利人亦有過失時,法官可按過失比例將損害在權利與義務人之間進行分攤,以減輕或免除義務人賠償責任的一種制度,過失相抵最先適用于侵權法領域,而近現代大陸法系及美英法系國家的民法大都將該制度擴展到合同法領域。《合同法》之所以未規(guī)定雙方違約實行過失相抵原則,主要考慮到雙方違約情況的復雜性,加之過失相抵與雙方違約在適用方面存在三大區(qū)別:
第一、過失相抵適用于法律規(guī)定所發(fā)生的損害賠償領域,而雙方違約適用于債務不履行領域;
第二、過失相抵是互負損害賠償責任時的責任抵銷,而雙方違約的責任承擔并不限于賠償損失,還包括實際履行、強行補正及支付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方式,不同責任方式之間有時并不能抵銷;
第三、在過失相抵場合,雙方過錯是導致受害一方損害的共同原因,而在雙方違約場合,雙方各自違約通常是致對方損害的單獨原因。
因此,對於雙方違約的處理,應首先分清雙方各自違約的具體形態(tài),然后據以確定各方所應負的責任,并分別由各自向對方承擔。但參照《合同法》第99條、第100條的規(guī)定,若雙方所負責任為同種責任,依其性質可抵銷的,雙方可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將各自承提的責任抵銷;若雙方所負責任為不同責任,但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只要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并可抵觸。此外,若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個以上的多數,在雙方違約情形下,會發(fā)生更為復雜的連帶責任或按份責任,這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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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劉林一律師,男,1981年10月生,漢族,中共黨員,西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現為山東衡正源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專注于房地產、建設施工合同、醫(yī)療過錯糾紛、公司破產清算等相關法律服務。 執(zhí)業(yè)來,辦理多起醫(yī)療過錯糾紛、民間借貸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等相關案件,參與辦理山東義信重機制造有限公司、莒南縣信義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山東藍澳印務包裝有限公司、臨沂昌泰印務包裝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破產重整案件,結合破產實務經驗和問題撰寫的《偏頗性清償撤銷問題研究-以債務無人主觀態(tài)度為切入點》一文獲2017年山東省律師優(yōu)秀論壇論文一等獎,受聘臨沂市首屆職工法律服務律師志愿者。先后擔任臨沂杰合隆紡織品有限公司、臨沂金正開拓家用電器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企業(yè)的常年法律顧問,與各類型企業(yè)、機構建立了密切、廣泛、良好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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