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適用中國訴訟時效規定的前提是準據法為中國法,法院對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進行審理,首先應當明確該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的準據法,只有在準據法為中國法的前提下,方能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
1、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認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終止之后,一方就雙方的財產分割產生爭議,可以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只要中國法院就雙方的訴訟存在管轄權。在中國法院受理該案件時,雙方的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從而也就應當適用中國法律有關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
但是涉外婚姻關系的終止存在其復雜性,如何認定涉外婚姻關系終止的時間,直接決定著離婚財產分割時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判決標準庭審過程中,法官如何判斷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符合中國《婚姻法》的法定離婚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32作了規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面對這樣的離婚條件,中國法院在處理涉外離婚案件時也要嚴格適用,但在適用過程中卻發現問題不斷,且不易解決。
涉外離婚財產分割的判決標準
庭審過程中,法官如何判斷夫妻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符合中國《婚姻法》的法定離婚條件?我國《婚姻法》第32作了規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在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中,法官看到的往往是:一方愛慕另一方的外國人身份,為了達到一些狹隘的的私利榮耀,盲目的進入婚姻圍城,婚前對感情本身的重視不夠,導致婚后感情淡漠,加之不同的國籍和生活背景的人本身就缺乏認同感和歸屬感,婚后的生活可想而知。
那么對于這樣的涉外婚姻婚后生活狀況,法官應該如何選擇呢?究竟是應該判離還是不判離呢?一刀切全部判離婚,那么六成以上的涉外婚姻恐怕都要面臨結束的命運,因為他們的問題相差無幾,但是對于感情是否破裂且不可彌補的標準呢?對于法官來說很難作出判斷,只有通過個案分析比較才能得出相對客觀的結論。
對于第(1)(2)(3)(5)這四項標準,中外案件的判斷標都是一樣的,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的條件也不存在例外。關鍵是第(4)。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這個硬性條件上,法官很難作出判斷,實際上,很多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外國的當事人一方往往在國外工作,聚少離多,直接對婚姻狀況產生影響,此時雙方產生矛盾,一方長期在國外工作執意不回家,是否屬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呢?如何理清兩者的界限是法院遇見的一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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