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的居住問題以及土地類型的變化,對于土地使用的權利也會產生相對應的變化。土地使用權有時會發生變動,例如出讓等。在進行土地使用出讓時需要收取一定的土地使用出讓金。那么溫州市土地使用出讓金收取標準是什么?針對該問題下文中給出了相關解答。
溫州市土地使用出讓金收取標準是什么?
根據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已購公有住房和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來判斷收取標準。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取標準如下:
個人住房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含當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
由政府統一實施的拆遷安置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被拆遷戶原土地使用權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辦轉讓手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60%收取。
(3)被拆遷戶原土地如屬于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或拆遷安置房按市場價購買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標準。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標定地價的50%收取。
已購公有住房(含集資建房)、經濟適用房按規定允許轉讓的,以及紅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個國有房地產公司開發的劃撥商品房轉讓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按簽訂出讓合同之日的標定地價的10%收取。已購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以市場價購買的部分在進入市場時,不再補繳土地出讓金。
綜合上文內容分析可得,關于溫州市土地使用出讓金收取標準是什么該問題與實際的土地面積有關。按照國家的規定,在收取土地使用出讓金的時候,需要以當地的地價為標準進行百分比制收取,土地的類型以及面積等數據都會作為相關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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