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如果在購置某一個小區時,一些業主可能對自身的土地使用權并不是很清楚,那么小區土地使用權應該如何確定?根據相關的規定,小區的建設用地公共部分應該是由所有小區的業主共同來承擔的土地使用權。詳細的內容我看下文。
一、商品房或住宅小區的地皮所有權是屬于國家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權是屬于購房個人的。
二、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屬于業主共有的部分
從物權法的規定來看,下列部分屬于法定共有部分: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屬于業主共有。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認定標準是這些公共場所、公用設施不屬于某一單個的人所有,也不屬于開發商所有。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至于開發商是不是將物業服務用房的建設費用分攤到全體業主身上,在所不問。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電梯、水箱屬于業主共有。
建筑區劃內建設用地使用權不都屬于業主共有
建筑區劃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都屬業主共有,也有例外:在小區內的某一整棟建筑物屬于特定業主所有的情況下,該棟建筑物的規劃占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屬于該特定業主,而不屬于小區的全體業主共有。小區內的城鎮公共道路占地和城鎮公共綠地占地,該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屬于共有部分。在規劃時就確定屬于某個業主所有的綠地,就應當歸個人所有;對于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的附贈的花園,究竟應當歸屬于業主共有還是業主單獨所有,存在不同看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傾向性意見認為,既然這些綠地根據合同已經約定歸個人所有,且其為此支付了對價,應當按照約定歸業主個人所有。
所以在我們閱讀過本篇文章之后,我們就能夠清晰的認識到了哪些土地是小區業主應該所有的,這也就能夠解釋了小區土地使用權應該如何確定的相關事宜,并且我們應該提醒一些業主朋友們,不能夠因為一時的自己的私利,而影響其他人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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