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無罪釋放是判決嗎?
是判決的;
無罪釋放是司法機關宣布在押人犯無罪并解除其被拘禁束縛的狀態,恢復其人身自由。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以及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人民檢察院審査起訴時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被告人。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判后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無罪釋放有如下幾種情況:
(1)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必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依法訊問時發現其不構成犯罪,均須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或者免予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時,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4)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被告人不構成犯罪,則作出*無罪判決,并在宣告判決后立即釋放在押的被告人。
上述無罪釋放,與如下情況的釋放在法律性質上是不同的:
(1)人民法院根據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2)人民檢察院根據免予起訴的決定,對在押被告人予以釋放;
(3)司法機關根據情況將在押被告人改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并對其予以釋放。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一條對第一審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作出判決、裁定:
(一)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四)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五)案件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不予認定;
(六)被告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八)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九)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根據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能夠確認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無罪釋放也是屬于判決的一種,而且這種判決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依據才能進行處理,當法院在進行宣布了之后,就代表著犯罪嫌疑不存在有任何的刑法責任,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執法人員也會按流程來進行,這樣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無罪辯護罪輕辯護需要注意哪些風險
法律上是否允許既作無罪辯護又作罪輕辯護
無罪辯護和罪輕辯護詞有幾部分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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