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罪犯的自我辯護范文是怎么樣的?
審判長、審判員:
今天的法庭擔任由我自己擔任辯護人。開庭前我認真研究了浙江省杭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杭鐵檢刑訴[200X]XXX號起訴書,詳細地查閱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會見了被告人甲方,又聽取了本案的庭審調查。
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甲方犯盜竊罪,基本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辯護人就被告人甲方應從輕、減輕處罰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辯護意見,供法庭參考。
第一點,我犯罪時剛滿十六周歲不久,不滿十八周歲,為未成年人。 根據(jù)我國《刑法》第17條第三款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的第三條也明確規(guī)定: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執(zhí)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因此,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甲方從輕或減輕處罰,我國是明文規(guī)定的,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被告人甲方從輕、減輕處罰。
第二點,我的犯罪動機是生活環(huán)境所逼,社會危害性不大。根據(jù)我的調查,被告人甲方父親在杭州收購廢品為剩,其母親在家務農,因家境貧困,從小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他本人在200X年上半年(當時未滿16周歲)來杭州打工,受聘于杭州金利普電器有限公司臨時工,后因文化所限,被企業(yè)辭退。這說明被告人甲方本意并非出來就以盜竊為生,而是希望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來維持生活。但因文化程度太低,工作被辭退后又很難找到,又無其它合法經(jīng)濟來源,同時受不良生活環(huán)境影響,加上年少不懂法,導致走上了犯罪道路。 從這點來分析,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甲方既是社會秩序的侵害者,又是社會不良環(huán)境影響的受害者。同時,被告人甲方所盜竊的都是普通商品,其犯罪動機只是為了滿足自己生活需要,因此,其犯罪行為和動機對社會的危害性都不大。
第三點,我在犯罪時剛滿十六周歲不久,合伙他人總計盜竊物品價值15412元,雖然金額已達到刑法所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但根據(jù)起訴書數(shù)據(jù)表明,只有近4500元的贓物在案發(fā)后已被告人甲方等人私分,無法追回。而被告人甲方實際獲得的贓款只有800元。因此,辯護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該因素。
第四點,我在被公安部機關抓獲后,主動配合公安人員和檢察人員偵查訊問,坦白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這說明被告人甲方知罪、認罪、悔罪的決心。辯護人請法庭充分考慮這一情節(jié)。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甲方予以適當?shù)膽土P是必要的,但辯護人希望法庭在量刑時,根據(jù)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危害社會的程度,充分考慮到被告人甲方是未成年犯(犯罪時滿16周歲剛過1個月),在犯罪時,身心發(fā)育還未完全成熟,缺乏辨別能力,其犯罪的主觀惡性又小,又有知罪、認罪、悔罪的決心,可塑性大等因素,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盡可能把對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在對他進行懲罰的同時,又能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氣,以利于被告人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
審判長、審判員,我的辯護到此結束。
綜合上面所說的,自我辯護就是為自己的案件作辯護,但在寫辯護意見的同時也要按法律規(guī)定的格式走,并且在辯護的過程中盡量的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對自己的幫助很大,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自己保護。
醉駕自我辯護怎么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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