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2014年6月,李女士從燕郊乘坐車先生駕駛的私家轎車前往北京上班。車先生在駕駛車輛過程中與他人相撞,導致李女士、車先生及車上另外三名乘客受傷。交警認定車先生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發后,李女士頭面部、腿部留有較明顯傷疤,故訴至法院要求車先生賠償其各項損失5萬余元。車先生稱,其已經支付了李女士的醫療費,已經沒有能力再賠償。
法院審理及結果:
法院查明,車先生是順路搭載李女士及車上其他三名乘客,由燕郊前往北京通勤上班,并向每人收十元車費。途中,車先生違反交通規則行駛,發生了該起事故。車先生所駕駛的車輛為非營運車輛,未投保車上人員保險。
法院綜合案情,并結合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認為,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是對事故的發生原因及行為人的過錯程度作出的確認,而非對事故賠償責任的確定。因李女士明知車先生駕駛的車輛為非正規營運車輛,仍然選擇“拼車”乘坐,其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法院酌情確定在交強險賠償后,由李女士自行承擔其各項損失的20%,車先生承擔80%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車輛投保的交強險無責限額內賠償李女士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2400元;車先生賠償李女士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4360元。
溫馨提示:
有償拼車行為雖是城市生活中常見的出行方式,有節能、環保、緩解交通壓力的好處。但因拼車車輛并非營運車輛,駕駛員并無從事客運活動的相應資質,一般也不會投保車上人員類保險。一旦遭遇交通事故,一方面駕駛員可能會承擔因車上乘客受傷而產生的巨大賠償責任,乘客也需要為自己搭乘非運營車輛而導致的損害結果承擔一定的責任,應當謹慎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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