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土地對我們來說特別的重要,特別是對于農民,有了土地就等于有了吃的,我們也知道,土地的話我們就只有使用權,沒有買賣權的,那土地的性質又是怎么樣的呢,那就來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么?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么?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程序:
由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所以出讓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用地者向政府申請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
(2)用地申請經政府同意后,用地者與政府協商出讓土地的用地面積、使用年限、出讓地價等用地條件,雙方就有關內容達成一致后,草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草簽完畢后,持有關材料,按審批管理的規定報有批準權限的政府批準出讓土地使用權。
(4)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價款,政府按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
(5)辦理土地登記的有關手續。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準備招標文件,如招標書、投標書、土地使用和規劃條件等。
(2)發布招標公告。
(3)有意受讓人辦理競標手續。
(4)政府確定中標人并簽訂出讓合同。
(5)中標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并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拍賣土地使用權的程序是:
(1)準備拍賣文件。
(2)發布拍賣公告。
(3)有意受讓人索取有關文件,辦理競投手續。
(4)在指定地點、時間競投。
(5)簽訂出讓合同。
(6)支付土地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綜合上面所說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的區別是什么?區別還是挺大的一種是國家以所有者的身份讓給土地所用者,一種是在得到國家的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了補償過后,得到的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及上的人批準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所以不同的性質就有不同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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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孟輝 國家三級(中級)律師 ·工作地域:安徽, 中國 上海,中國 ·聯系方式:19965226534/18856159515 ·郵箱:18856159515@163.com 執業領域 王孟輝律師的執業領域為民商事訴訟、仲裁和家族財富管理以及合同糾紛處理,尤其在婚姻家事糾紛、家族財富傳承、合同糾紛、鐵路有關糾紛、房地產與建設工程等業務領域,具有非常豐富的實務經驗,熟知法院民商事案件的裁判規則與實務操作流程,能夠通過靈活運用爭議解決手段,為當事人提供切實可行的綜合解決方案,并最終實現當事人的目的。 王孟輝律師兼具傳統民事與現代商事法律思維和實務經驗,擅長處理重大疑難復雜民商事案件,對案件具有敏銳的專業洞察力與深入獨到的理解認識。王孟輝律師辦理過高凈值人士婚姻繼承糾紛、大型國企與民企糾紛、鐵路糾紛、建設工程類糾紛、金融票據糾紛、金融借款糾紛、互聯網侵權糾紛等諸多疑難復雜案件,處理的重大案件所涉標的額累計數百億元。其服務的客戶包括央企、地方國企、民營企業、金融機構及高凈值人士,不僅為客戶提供專項爭議解決法律服務,而且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 王孟輝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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