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3月10日公布實施)第1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規定,市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與周某、郭某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影響他們的權利義務,給他們帶來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該責任認定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特征,是市交通警察大隊的行政行為,應當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因此,對交通警察支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幫責任重新認定不服提起訴訟,符合《行政訴訟法》第2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屬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予立案受理。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內容:
1、除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車輛的或者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以外,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2、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3、對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傷傷殘鑒定的申報時限規定是什么
2020-11-20被收購的公司要注銷嗎
2020-11-11公司是否適用侵權責任法
2021-03-26上海市公證服務收費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
2021-03-08經典涉外婚姻案例
2021-02-09人進監獄了欠銀行貸款怎么辦
2021-03-11學校承擔校外學生受害責任嗎
2021-02-10公司結業不按照勞動法賠償怎么辦
2020-12-04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二)
2021-01-15產假期間員工裁員補償標準
2020-12-17建設施工與企業農民工之間法律關系的探討
2021-01-182020疫情期間工資被拖欠怎么維權
2021-02-17投保人在投保時應該怎樣保護自己的利益
2020-12-12保險合同生效能退保嗎?怎么樣算合同生效
2020-12-13保險經紀人的條件資格有哪些
2021-02-23法律對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怎樣規定的
2020-12-16保險合同上標注責任免除條款 如何發生效力
2021-03-13死亡保險金如何分配
2020-12-14保險公司審核傷殘鑒定要多久
2021-03-25淺議審判實踐中保險合同解釋原則的適用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