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規(guī)出臺后,人們基于事故處理的實踐經驗,圍繞交通事故與過錯行為的內在聯(lián)系,以追求更為公正、公平、公開處理事故為目標,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guī)則進行了有益探索,這些都為進一步研究提供了寶貴經驗。
在對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確定規(guī)則的研究中,應當綜合運用法學、交通工程學等相關學科知識,從交通事故的本質特征人手,認識交通事故發(fā)生“四點一線”規(guī)律所反映的事故因果關系,進而分析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fā)生的“險情+避讓”模式,從而更為科學正地評判交通事故當事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原因責任。
(一)信賴原則
1.信賴原則的定義
信賴原則產生于德國1935年的判例,曾被定義為:只要沒有特別的情況,所有的交通參與者可以信賴其他的交通參與者也是遵守交通秩序的,因此沒有必要總是考慮別人會采取違反交通秩序的行為。從其歷史沿革來看,是對交通事故的過錯認定的法理基礎。它的形成是基于:機動車的發(fā)展與普及;道路設施、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等,為交通安全所必需的交通環(huán)境的完善;交通教育、交通道德的普及;以及交通參與者都當然認為相互會遵守交通法規(guī)。
在現(xiàn)代社會中,信賴已成為重要的秩序形成與維持的媒介。保護合理信賴,是法秩序的必然要求。合理信賴如果不予保護,人們便會生活在一種行為預期不斷地被打破的境地,其安全感也必將蕩然無存。因此在道路交通活動中,如果沒有通常情況下對交通法規(guī)遵守和安全、文明駕駛的信賴,就不可能有交通秩序、交通效率和交通安全。
2.信賴的合理性
信賴有個合理性問題。對信賴合理性的判斷,是以一個理性之人處于受害人位置時,可以產生的信賴為標準進行的。理性之人所產生的信賴,應當是建立在掌握對方行為人及場景的信息基礎之上的,將這些信息納人過錯認定之中,體現(xiàn)了對行為人利益的兼顧。
具體到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應確認自身是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同時也信賴其他交通參與人也同他一樣遵守交通法規(guī),但是,如果其他交通參與人已存在明顯的交通違法行為,該機動車駕駛人就不能以信賴原則來規(guī)避自己應盡的注意義務,即盡一切可能采取必要的避讓措施來避免事故的發(fā)生;而不應當一味強調信賴原則規(guī)避注意義務。同時應考慮到路況和環(huán)境要素的變化,也就是說對一方交通參與人已經明顯違反交通法規(guī),在特定的路況和環(huán)境下,應當考慮到另一方交通參與人是否可以觀察到并采取有效避險措施能夠避免事故的發(fā)生,也不能一味強調不能用信賴原則對抗注意義務。
(二)因果關系與交通事故原因力
交通事故原因力,是指在構成交通事故損害結果的共同原因中,每一個原因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或擴大所發(fā)揮的作用。“因果關系本身是客觀的,但是這種客觀現(xiàn)象需要主觀的認識,因此,就在因果關系的運用而言,它又變成一個非常主觀的問題”,主觀上某種交通違法行為是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原因抑或條件的選擇”帶來了交通事故因果關系問題的困擾。
通常,必然引起的某種后果發(fā)生的原因被稱為直接原因,一般不會引起某種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但因為其他原因的介入而造成該種損害的原因稱為間接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在很多情況下,是很難區(qū)別的。尤其是許多情況下,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根據一定的環(huán)境和條件可以相互轉化。這種轉化,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導致主次責任關系的變化。顯然,對交通事故原因力這一客觀現(xiàn)象的主觀認識,首先應當符合事故發(fā)生的客觀規(guī)律,然后才是直接、間接原因或主要、次要責任的選擇。
廣義上,交通是人、物、信息的流動,是以某種確定的目標,按照一定的方式,通過一定的空間進行的。道路交通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空間運動。通常情況下,為了盡快和安全地實現(xiàn)運輸或出行的目的,人們會按照軌跡和速度的規(guī)則進行空間移動。當時間接近或運動軌跡交叉、重合,就極易導致事故的發(fā)生。這種迫近的運動相交被稱為交通沖突。“交通沖突是產生交通延誤和交通事故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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