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刑法規定假想防衛構成犯罪嗎?
假想防衛構成犯罪的,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行為人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衛行為,而在防衛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后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衛過當”,行為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衛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1)不法侵害行為的實際不存在。
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也是假想防衛行為區別于正當防衛和其他防衛錯誤的關鍵。所謂假想防衛,顧名思義,就是假設的想象的防衛而非真正的防衛,何以如此,是因為不法侵害并不實際存在,當然也毋須實施防衛行為,如果不法侵害現實存在,且正在進行當中,那也就具備了正當防衛的法定前提,任何公民都有權實行必要的防衛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假想防衛的問題,除了正當防衛之外,防衛時間錯誤、防衛對象錯誤以及防衛過當等,都是在不法侵害確實存在的條件下,在實行正當防衛的過程中,所出現的主客觀不一致現象,與假想防衛成立的前提條件是不同的。
(2)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防衛意圖。
這是假想防衛在主觀上的必備條件。這種防衛的意圖來源于行為人主觀上判斷錯誤,如果行為人明知不法侵害并不存在,也就不會產生防衛意圖,假想防衛當然也就不會發生。如果行為人一方面假想不法侵害已經到來,另一方面卻不是出于防衛意圖實施反擊,而是意圖加害對方,并導致嚴重危害后果的發生,對此,應作為一種故意犯罪對待而非假想防衛。另外,還有一種雙方互毆過程中發生的誤傷勸架者或無辜第三者的情形,表面上似乎是一種假想防衛,但實際上因為雙方都存有加害對方的意圖,而不是基于防衛意圖進行反擊,所以,不能承認其中某一方是防衛行為,當然,也就不能把誤傷他人的行為視為假想防衛,而只能作為對象錯誤或打擊錯誤去處理。
(3)行為人的“防衛”行為給無辜者造成了損害,這是假想防衛成立的結果條件。
由于行為人誤將他人行為視為不法侵害行為,因而作出錯誤的防衛反擊,進而導致不應有的危害后果的產生。假想防衛行為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行為人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雖然誤認不法侵害存在并且實施了錯誤的防衛行為,但并未對他人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則假想防衛不能成立,相應的法律責任也就無從談起。
二、刑事責任
(1)行為人應當預見到沒有不法侵害而沒有預見,造成危害結果,應負過失犯罪的刑事責任;
(2)行為人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了防衛行為,而在防衛過程中從使用的工具、打擊的部位、造成的后果顯屬不當,叫“假想防衛過當”,行為人應當對過當的結果負責,可以比照防衛過當來處理。責任比第一種輕一點;
(3)主觀條件的限制,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無不當之處,應屬于“意外事件”;
(4)行為人既是假想防衛,也是提前防衛,主觀過錯應屬“過失”。因為假想防衛屬于事實認識錯誤,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日常生活當中,所有的人都需要對自己的行為來付出一定的責任,這也就是為什么我們刑法和民法當中規定的有一些責任方面的承擔,對未成年人來說,也是規定的刑事責任的年齡,如果是正當的防衛的話,那么是不會責任的。
假想防衛過當不排除故意想過當嗎?
當事人假想防衛屬于正當防衛嗎?
假想防衛是過失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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