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犯罪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我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僅僅據此規定,往往是不能準確認定共同犯罪的,認定公共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張三和李四合謀實施搶劫,雙方是有明確協同搶劫的意圖,也清楚共同搶劫的后果的,否則,盡管張三實施了搶劫行為,李四也進行搶劫,但不能認定是共同犯罪,而應單獨分別認定各自的罪行。
2、存在基于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行為。如A與B合謀盜竊的,必須實施了共同盜竊行為,如準備工具、踩點、放風等,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若B僅僅是有共同盜竊的想法,但沒有參與任何盜竊行為,也不存在教唆、幫助、組織行為的,一般不認為A與B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均應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必然是存在兩人才能構成共同,但兩人必須都應該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例如一正常成年人與一精神病患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不能認為是共同犯罪,相關法律責任應由正常成年人承擔。
盡管認定共同犯罪是有條件的,但在實踐中,影響認定是否為共同犯罪的因素很多,機械地適用上述條件認定共同犯罪,有時并不正確。例如兩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就不能構成共同犯罪,應按照各自所犯罪行分別定罪處罰。要是共同犯罪方面疑問的,最妥當是向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進行咨詢,分清責任,辨別是不是共同犯罪,況且即便構成共同犯罪的,根據所起到的作用,參與程度等案件實際情況,不同的人所受到的刑罰也是不同的。
二、夫妻共同犯罪怎么量刑
(一)主犯
《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由于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責任時其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也與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同。他們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二)從犯
《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從犯參與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體情況,或者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因為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從犯承擔的刑事責任應當比主犯輕,而這也是和罪刑法定的原則相適應的。
(三)教唆犯
《刑法》都29條對教唆犯的處罰作了詳細的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脅迫犯
《刑法》第28條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不認為是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過失犯罪行為
即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屬于共犯,只需根據個人的過失犯罪情況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即可。
2、故意加過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實施共同的危害行為,但罪過形式不同,即一人為故意犯罪,一人為過失犯罪,雖然兩人的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但不屬于共同犯罪。具體包括這樣的兩個方面:一是過失地引起或幫助他人實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幫助他人實施過失犯罪。此種情況下,也是根據各人的罪過形式和行為形態,分別負相應的刑事責任。例如,醫生甲故意將藥量加大十倍,護士乙在給病人服藥時注意力不集中,沒有發現這一常識性的錯誤,致使病人用藥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醫生是故意殺人罪,護士是醫療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3、犯罪的故意內容不同
該不同的罪過內容能夠決定行為性質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擊丙,甲出于殺人的故意,而乙僅出于傷害的故意,結果由于甲打擊丙的要害部位而導致丙死亡,此時二人所有共同的行為,但由于沒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構成共犯關系,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見注①)如果該罪過內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響行為定性,則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殺人故意,另一方面為間接故意,二人共同實施殺人行為的,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的共犯。
4、同時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謂同時犯,即指沒有共同實行犯罪的意思聯絡,而是在同一時間同一場所實施行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對此應作為單獨犯罪分別論處。如甲乙不約而同地意圖殺害丙而向丙射擊,甲沒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則甲應負故意殺人罪(未遂)的刑事責任,而乙則故意殺人罪(既遂)的刑事責任。
5、實行過限的情形
所謂實行過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圍之外的犯罪行為,這部分過限不屬于共犯范疇。共犯人超過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對其他罪只能由實行該種犯罪行為的人獨自負責,其他共犯人對此不負刑事責任。如甲、乙密謀共同盜竊,甲在門口望風和接應,乙進入房間竊取財物時,又看到一熟睡的婦女,乘機強行發生性關系。則該強奸行為即屬于實行過限行為,不要作為共犯處理,應由實行行為人乙單獨負刑事責任,即甲以盜竊罪論處,而乙則以盜竊罪和強奸罪并罰。同此類似而比較常見的還有共同盜竊行為過程中,經常出現一人因抗拒抓捕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從而轉化為搶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盜竊罪論處的情形。
6、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
事前無通謀的事后幫助行為主要是指事后窩藏、包庇、窩贓、銷贓等行為,對此,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在事先無通謀、在犯罪實行過程中也無通謀,故缺乏共犯的主觀條件,對這種事后幫助行為應單獨定罪。
7、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謂先后犯是指兩個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極為接近的時間、?場所,對同一犯罪對象先后實施同種犯罪,而主觀上沒有犯意聯系的情況。由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沒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構成共同犯罪。行為人對其行為只能由各人分別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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