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毒上下家能否構成共同犯罪
販毒上下家不構成共同犯罪,但為了訴訟便利可并案審理。
《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九條關于“毒品案件的共同犯罪問題中規(guī)定”:“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僅在客觀上為相互關聯(lián)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構成共同犯罪,但為了訴訟便利可并案審理?!?/p>
二、毒品罪的死刑適用標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團首要分子、武裝掩護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檢查、拘留或者逮捕、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等嚴重情節(jié)的;
(2)毒品數(shù)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shù)量標準,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
(3)毒品數(shù)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shù)量標準,并具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向多人販毒,在毒品犯罪中誘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監(jiān)管場所販毒,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實施毒品犯罪,或者職業(yè)犯、慣犯、主犯等情節(jié)的;
(4)毒品數(shù)量達到實際掌握的死刑數(shù)量標準,并具有其他從重處罰情節(jié)的;
(5)毒品數(shù)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數(shù)量標準,且沒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shù)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jié)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shù)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guī)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shù)量累計計算。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對“販毒上下家能否構成共同犯罪”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了解到販毒上下家不構成共同犯罪,但為了訴訟便利可并案審理。如果大家還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律霸網還提供了專業(yè)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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